李冠廷中国古代是怎么养老的?别以为责任都推给家庭-乱评天下事

李冠廷中国古代是怎么养老的?别以为责任都推给家庭-乱评天下事

李冠廷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养老金、退休金,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除了家庭养老,还有各类养老机构,以及各种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照顾。

百姓依赖家庭养老
在古代,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没有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也基本上没有退休工资,家庭养老的严峻性远远超过现代。
早在北魏时期,政府为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更有甚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犯人一些不太严重的罪行。
“存留养亲”制度从北魏开始,一直延续到清代,是中国古代重视家庭养老和保障家庭养老的一个缩影。对某些犯人进行特赦,以确保家庭养老的实现,这在古代社会是很有必要的。
唐代的家庭养老做得很好。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的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所谓“色养”,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所以,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在唐代,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丈夫休妻的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古代官员退休后的待遇古代官员正常退休叫作“致仕”,源于周代,汉以后形成制度。一般致仕的年龄为70岁,汉代只有高级官员有“致仕”,致仕条件是年老或是有疾。汉代规定,俸禄两千石以上的高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功勋极其卓著的少数官员甚至可以享受原俸。另外,在退休时还有一次性赏赐,如钱、黄金、粮食、房屋、车马等。如汉章帝元和三年,贤官第五伦请辞时,被汉章帝赐“以两千石俸终其身”,并加赐钱五十万,公宅一所。
唐朝官员在退休方面明确了“七十致仕”,如果不到70岁,但是体弱多病的也要退职。“唐致仕官,非有特敕,例不给俸”。除非皇帝特批,否则的话,唐朝官员退休后没有退休金,但能得到一定数量的田地养老。
宋朝虽然也规定了七十致仕,但并没有实际执行,所以导致朝堂之上,皆老朽昏庸之辈。因为退休只能拿到斗俸,所以官员千方百计拖着不退休。
明朝起,将退休年龄提前了十年以上,只要年满60岁,就鼓励退休。如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弘治四年(1491年),明孝宗朱佑樘又诏“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明代的开国功臣刘伯温,辅佐朱元璋平定天下后,于洪武四年,未满60岁时就告老还乡。中央官员退休后享受半俸,一般情况下不给退休官员发退休金,家里实在太穷的话,根据个人申请,“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清朝官员退休年龄也为60岁,如果没有年满60岁而因病提前退休是没有俸禄的,而满60岁又有世职的可以拿半俸,但对那些有特殊功绩的官员,如打仗负伤者,则全数发给。
官办养老院从南朝开始古代人较高的死亡率和较短的寿命,注定了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及以上,这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养老的一个黄金时期。
北宋末期,政府在各地设立公墓,当时称为“漏泽园”,以安葬穷人,这也是古代国营公墓的开端。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时,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刚开始,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后来,干脆免费,全部由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于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或是周边地区,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等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需要帮助的老者主动寻求救助。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区,政府还免费提供衣服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国家花钱,直接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80岁老人和县长平起平坐孝敬老人和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国人的主流价值观。早在西汉初年,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福利政策,对贫穷老人赠与麻布、绸布等多种衣料。东汉开国皇帝刘秀还下令,对全国贫穷老者给予粮食补贴。
三国时期,曹操曾下令,年满70岁的老妇,如果没有丈夫和儿子,或者已经死亡的,国家必须赡养。这大概是中国第一个针对女性老人的救济政策。
宋代的福利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最为健全,甚至超越现代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延伸为从“养胎到祭祀”:当一个人还是胎儿时,就可以得到政府资助(孕妇补助),而死后的祭祀,也可以获得政府拨款。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生于平民家庭,深知民间疾苦,对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社会问题,有着深刻的感受。他问鼎皇位之后,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可免除其一个儿子的所有徭役。这个规定,其实就是把这个儿子指定为老人的专职供养者,让老人因此能够得到赡养。
之后,朱元璋再次规定,全国各地所有80岁以上的老者,只要品行善佳,都要记录在政府档案中,以备国家财政补贴和资助。其中,80岁以上的贫穷老人,当地政府每月要赠送大米近100斤、猪肉5斤、酒60斤(低度酒)。另外,在当时的首都南京和朱元璋的老家安徽凤阳,对80岁和9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授予两级爵位,使他们可以与当地的县长平起平坐,使老人除了能在物质上获得保障外,还能在精神上获得特殊关爱。
到了明代中期,对老人的尊重,达到了新的高度:百岁以上的老人,国家要给他定制高级、华美的正装,给予国家奖励和荣誉,在全社会树立了一种尊老、爱老、养老的风尚和氛围。
一个提前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对国家、社会与个人都将带来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单说养老一项,便足以让人头大。

近年来,随着出生的孩子越来越少,待赡养的老人越来越多,更多的学校被闲置、关闭,改建成养老院。老龄化社会已经比意料中更快的速度来临。学者的研究发现,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用了近百年的时间,而中国只用20年便迎来老龄化,并且社会老龄化的速度还在加快。
一个提前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对国家、社会与个人都将带来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单说养老一项,便足以让人头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肯定有很多老人要搬入养老院,“夕阳”产业(针对老年人的医疗业、养老院、墓地销售等)必成方兴未艾的“朝阳产业”。长远地看,社会化养老应该也是大势所趋,然而,请相信,这个社会化养老的前景距离目前还很遥远,且不说中国现有的养老院规模跟庞大的老年人口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从中国人的文化心理来说,老人家也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不是社会化养老模式。
现在,我们需要克服一种成见:社会化养老一定比家庭养老更优越、更先进吗?发达国家的养老制度当然值得借鉴,但传统的养老经验也许对我们更有启发性。
家庭养老的制度激励
说起传统的养老模式,许多人立即会猜到我要说的是家庭养老。没错,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一直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体。但家庭养老并不是说国家规定了公民赡养老人的义务就行了,撒手不管了。国家还需要建立制度性的激励,历代政府为支持家庭养老,都实行“侍丁”与“权留养亲”两项制度。
“侍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礼记》的记载,“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是指政府对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减免其税收与徭役。西汉时,平民家有九十岁老人,可免除一人的徭役;有八十岁的老人,减免两口人的人头税。唐朝时,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可免除其家庭成员的徭役一名。宋朝时,有八十岁老人的家庭,可免纳家庭成员的“身丁钱”,并免除其中一名男丁的服役义务。明清也一样,如《清律例》规定,“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泛差役”。
“侍丁”制度对今天有没有启示意义呢?众所周知,现在已基本上不存在徭役,不过徭役无非是一种人力税,现代国家对有赡养老人负担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庶几就有点“侍丁”制度的遗意。
“权留养亲”则是中华法系中一项比较特别的缓刑制度:犯罪之人(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迈、无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允许犯罪人回家赡养父母,候赡养结束后再执行判决。这一制度正式形成于北魏孝文帝时期,之后唐宋明清,历代相沿,如《宋刑统》规定,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
尽管“存留养亲”是一项迄今已消失多时的古老法律制度,但我相信对于今人并非没有可借鉴之处。按中国现行缓刑制度,法庭在决定缓刑的适用时,一般只是考虑犯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将犯罪人家庭情况作为缓刑适用条件的考虑因素。由犯罪人所赡养、抚养和扶养的直系亲人,若确实有待照顾且非犯罪人再无可托付的情况,应被纳入缓刑适用的考虑因素。”
以今日情势,当然不可能、也不必要恢复“侍丁”与“权留养亲”制度,但传统的做法可以借鉴。如果真要提倡家庭养老,那么光宣传孝道是远远不够的,也应当考虑如何在税收与司法上给予妥当的照顾,以激励家庭养老。

以社会养老补救家庭养老之不足
家庭养老模式当然也有着内在的缺陷——那就是,家庭贫寒的老人及孤寡老人由谁来养,将成一大问题。不过,传统社会对此也并非毫无办法,主流的家庭养老之外,其实还存在一个辅助性的宗族养老系统。
宗族救济古已有之,到了宋朝,宗族福利开始制度化,那就是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义庄就如一个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贫困、孤寒人口发放钱米:每一位五岁以上的族人,都可以从范氏义庄领米,每口每日一升。族中若有老人去世,也可以从义庄申领到15贯至25贯钱的丧葬费。范氏义庄创立后,宋朝及后世的士绅纷纷效仿,成立义庄赡养族人。有了义庄救济的机制,族内的贫寒与孤寡老人便得以“生有所养,死有所葬”,不致沦落到老无所依的凄凉境地。
到明清时候,一些宗族已在族规中明确规定了赡养老人的职责,如道光年间,苏州潘氏的《松鳞庄赡族规条》:“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给三斗。”光绪年间,苏州陆氏宗族的《赡族规条》:“凡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升,百岁建坊,贺仪七十串制钱一百两,以申敬老之意。”
不过,宗族共同体的救济毕竟是基于血缘,族外人无法获得义庄的福利。那么古代有没有超越血缘关系的养老机制呢?有的。南宋《夷坚志》中有一则“刘厢使妻”的故事,透露了一个信息:至迟在南宋时期已出现了民间慈善人士创办的公益性孤老院:“金国兴中,府有刘厢使者,汉儿也。与妻年俱四十余,男女二人,奴婢数辈。一日尽散其奴婢从良,竭家赀建孤老院。缘事未就。”尽管这个孤老院因故未能建立起来,但当时的社会应当有类似的孤老院存在,否则刘厢使不可能平白无故想到筹办孤老院。
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更为发达,其中公益性养老机构通常叫做“普济堂”,类似于今天的福利院,以收养“老疾无依之人”为主。如清代康熙四十五年,“京城广宁门外,士民公建普济堂。……凡老疾无依之人,每栖息于此。司其事者,殊为可嘉”。后来雍正又下旨要求地方政府对普济堂“时加奖励以鼓舞之”,因此,普济堂的建设在清代颇为兴盛。
福利性质的国家养老
在家庭养老、宗族养老与公益养老覆盖不到的地方,还有福利性质的国家养老。至迟在南北朝时期,传统社会已经出现了养老福利。当时刚传入中国未久的佛教带来了“布施”的观念,信奉佛教的梁武帝在建康建立“孤独园”,收养孤儿和贫困孤寡老人。其后唐王朝则在京师设立“悲田院”收容乞丐、孤老。
宋朝时候,跟“孤独园”、“悲田院”功能类似的福利养老机构已经遍布天下,为全国贫困、孤寡老人提供“老有成养”的保障成为常设的国家制度。根据北宋末的一项立法:“居养鳏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满五十岁以上,许行收养,诸路依此。”凡50岁以上的鳏寡孤独老人,可以进入国家在京师及诸路开设的福利院养老。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后来因为要收养的老人太多,又将进入福利院的年龄线提高到60岁以上。
宋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包括京城的福田院、遍设于各州县的居养院、养济院,都是综合性的福利收养机构,既收养老人,也收留乞丐、孤儿。到了南宋时,一些地方政府又修建了“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则是专门收养孤寡与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后来的明朝与清朝,基本上都保留了宋代的居养院建制。
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养老系统是多层次的(不要以为只有家庭养老一种模式),第一个层次是主流的家庭养老;第二个层次是辅助性的宗族养老;第三个层次是民间的慈善养老;第四个层次是国家的福利养老。今日中国面对的养老问题,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严峻,更加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涵盖自助养老、社区养老、商业养老院、民间公益养老院、国家福利养老院在内的立体型养老体系。

2019-03-28 | 热度 264℃ 全部文章 |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