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廷中国合伙人:三人合伙起纷争,一人撤资却要拿一年分红真实的案例,靠谱的解决办法-劳动法讯
李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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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验总结
真实案例
2009年8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某出资30万元,占30%股权;王某出资50万元,占50%股权;李某出资20万元,占20%股权。2010年7月,李某因于张某、王某意见不合,欲撤出自己的投资,而且要求将近一年的公司利润分红,但张某、王某主张,李某的股权不得转让给三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公司的利润只能分配一半,余下的一半留作扩大公司经营。三人遂起纷争。
疑难再现
问一:李某可以直接从公司中撤回自己的出资20万吗?
问二:张某、王某主张将李某的股权直接由公司回购,是否可行?
问三:张某、王某坚决不同意李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三人以外的第三人,又不同意购买,李某还有办法吗?
问四:张某和王某可否召开股东会通过“公司的利润只能分配一半,余下的一半留作扩大公司经营”的股东会决议?
疑难解答
答一: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只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股东才能将自己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实现撤资。
答二:不可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只有在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下才可以进行。根据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而当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由此可以见:
1、提出回购要有法定条件。
2、提出人不能是其他非持股股东,如本案中的张某和王某不能提出由公司回购。
3、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不回购的诉讼救济手段。
答三:李某还是有办法的。李某只需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张某和王某,征求同意,张某和王某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而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股权转让方面强制性的维护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转让。其他过半数同意的股东包含以下两方面:
1、接到书面通知后,同意转让的;
2、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也就是说股东发出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书面征求通知意见后,其他股东只有两个必然的法律规制的选择,一是同意转让,或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则为那些不理睬的,或不同意且不购买的股东全部无意义,三十日内未答复的,或者明确答复不同意但又不购买的,不影响小股东的股权转让。
答四:这是四个问题中最复杂的一个,没有统一答案,要看公司章程怎么约定的。
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上年度亏损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公司法第35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红利分配首先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再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即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如何制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本案中如果公司章程中就红利的分配时间、金额、方法等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
如果没有约定,则李某可以要求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百分之20来分取一年的红利,然而其他两名作为有着百分之80表决权的股东完全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分红时间、金额、方法做出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分红时间改为两年、三年;分红比例也不按照出资比例。此时作为小股东的李某则不能主张到分红。
所以最后提醒广大小股东,只有熟悉法律和早作约定,才是保护自身利益的良策,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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